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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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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可军 朱庆安) 8月5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年5月3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崔某驾驶正宇牌低速自卸货车,在长丰县造甲乡一村民的麦田里倒车,准备为其装运麦子。在倒车过程中,崔某没有察明车后情况,不慎将站在车后的何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立即用自己的车辆将何某送往医院抢救。在途中,何某因伤势过重而不治身亡。案发后,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即崔某一次性赔偿因何某死亡的各项经济费用60000元整,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驾驶车辆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崔某能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崔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崔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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