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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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刘明,跳槽到杭州某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任职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原单位研制的中空玻璃聚硫胶技术,从而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明及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原研究所的中空玻璃聚硫胶的技术秘密,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中空玻璃聚硫胶,并赔偿其侵权行为给中原研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23688.6元。
  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是一家以化工技术研究、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该所自行研制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5月,该所曾分管此项技术课题研制开发的所长助理刘明不辞而别,跳槽到杭州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随后,杭州公司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以异常的低价投放市场销售,造成中原研究所的同类产品销量下降、客户大量流失。中原研究所认为,他们花费大量心血和投资研制出的中空玻璃聚硫胶生产技术,是不为他人知悉的“商业秘密”,刘明在未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该项秘密披露、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中原研究所的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明和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郑州市中院认为,刘明向杭州某公司擅自披露、提供原告技术秘密的事实理由成立。杭州某公司明知刘明系中原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但采取不正当手段聘用刘明,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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