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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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周瑞生) 公司、企业慷慨解囊为公益活动捐赠一份爱心诚然可贵,但如若中途变卦口噬自己的允诺,法院将作何定夺?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捐赠方给付受捐方2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执行完毕。
  2000年3月,某文学艺术基金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发起旨在扶助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品学兼优并具有艺术天赋的贫困儿童,培养跨世纪民族艺术人才的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开展后,同年7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向该活动捐赠60万元,并于9月在北京举行了正式的捐赠仪式。捐赠仪式上文学艺术基金会亦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捐赠证书,有关新闻媒体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捐赠款项义务。为此,文学艺术基金会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捐赠义务,给付60万元捐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学艺术基金会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公益活动捐款60万一事进行的口头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必须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遂作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文学艺术基金会60万元捐赠款的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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