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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声称销售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出售商品房房价偏低,提出对所签《预售合同》不予确认,结果被购房者告上法庭。上海闵行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去年12月18日,赵先生与这家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总价36.1 万元购买104.1 平方米商品房一套,赵支付了首期房款9.1 万元,之后办理了25万元贷款手续。房产公司收取首期房款后,出具了有关发票。 今年1月12日,赵先生突然接到房地产公司来电,声称要求重新核价,对其所签预售合同不予确认。赵急忙交涉,但无济于事。赵遂以房地产公司恶意毁约为由,诉请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是销售人员工作过失,导致房款价偏低。公司至今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证明预售合同未生效,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赵先生仅支付20%房款,不能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 闵行法院认为,有系列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所签预售合同实际成立并已生效,赵先生之诉请于法有据。房产公司至今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责任在其一方,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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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声称销售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出售商品房房价偏低,提出对所签《预售合同》不予确认,结果被购房者告上法庭。上海闵行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去年12月18日,赵先生与这家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总价36.1 万元购买104.1 平方米商品房一套,赵支付了首期房款9.1 万元,之后办理了25万元贷款手续。房产公司收取首期房款后,出具了有关发票。
今年1月12日,赵先生突然接到房地产公司来电,声称要求重新核价,对其所签预售合同不予确认。赵急忙交涉,但无济于事。赵遂以房地产公司恶意毁约为由,诉请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是销售人员工作过失,导致房款价偏低。公司至今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证明预售合同未生效,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赵先生仅支付20%房款,不能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
闵行法院认为,有系列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所签预售合同实际成立并已生效,赵先生之诉请于法有据。房产公司至今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责任在其一方,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