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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蔡宗谋)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惠安法院关于被告辛某夫妇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545.97元的一审判决。一起因消费服务中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8月29日晚9时左右,李某与朋友一起到辛某夫妇经营的饮食店喝啤酒。在消费服务过程中,当李某到辛某夫妇的冰柜里取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啤酒瓶的一些碎片飞入李某的左眼并致李某受伤。当天晚上李某被他人送往泉州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泉州儿童医院北京同仁眼科诊疗中心继续治疗,经诊断:李某左角膜受伤,左眼晶体脱位,左视网膜脱离,事故发生后,工商部门派人进行调查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2002年4月9日,李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规定,将辛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辛某夫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3989.87元。辛某夫妇起诉后辩称,其把啤酒储存在冰柜里并没有过错、李某擅自到冰柜里翻弄啤酒才被炸伤左眼,应咎由自取,其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辛某夫妇经营的冷饮食杂店喝啤酒,接受辛某夫妇的有偿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辛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案例的要求。李某在消费过程中左眼被炸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辛某夫妇把啤酒储存在冰柜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又没有证据证明啤酒爆炸是李某故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对要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的有关规定,判决辛某夫妇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545.97元。宣判后,辛某夫妇不服而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辛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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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蔡宗谋)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惠安法院关于被告辛某夫妇赔偿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9545.97元的一审判决。一起因消费服务中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8月29日晚9时左右,李某与朋友一起到辛某夫妇经营的饮食店喝啤酒。在消费服务过程中,当李某到辛某夫妇的冰柜里取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啤酒瓶的一些碎片飞入李某的左眼并致李某受伤。当天晚上李某被他人送往泉州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泉州儿童医院北京同仁眼科诊疗中心继续治疗,经诊断:李某左角膜受伤,左眼晶体脱位,左视网膜脱离,事故发生后,工商部门派人进行调查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2002年4月9日,李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规定,将辛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辛某夫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3989.87元。辛某夫妇起诉后辩称,其把啤酒储存在冰柜里并没有过错、李某擅自到冰柜里翻弄啤酒才被炸伤左眼,应咎由自取,其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辛某夫妇经营的冷饮食杂店喝啤酒,接受辛某夫妇的有偿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辛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案例的要求。李某在消费过程中左眼被炸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辛某夫妇把啤酒储存在冰柜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又没有证据证明啤酒爆炸是李某故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对要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的有关规定,判决辛某夫妇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545.97元。宣判后,辛某夫妇不服而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辛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