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一小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参观游览风景区时,被射击汽球的汽枪铅弹击中头部,造成七级伤残。这是谁的责任,该由谁来赔偿呢?日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汽枪铅弹击中头部
  射洪县平安风景区职工唐祥建的妻子刘桂银于1990年2月在风景区内开设了打靶并兼营小副食。1995年11月23日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了治安管理登记证和射击汽枪持枪证。1996年向风景区管委会缴纳了半年共120元的费用。1998年底,刘桂银在新建的贺诚纪念馆西侧公路边,购买了他人的临时住房,自己出资修建了一个长12米、宽3.5米的打靶平台,平台上空搭了雨棚,平台靠公路边牵了一根编织带作为打靶场的警戒线,供游人打靶娱乐,平安风景区曾对刘桂银靶场不规范的防护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刘桂银没有及时进行整改。
  1999年12月1日,射洪县太和四小组织二年级和五年级9个班六百余名学生购买了门票后进入平安风景区游览并参观贺诚纪念馆。学生们参观贺诚纪念馆后,分别在纪念馆周围游戏、玩耍。二年级年仅8岁的学生税磊与几个同学来到刘桂银靶场打靶和买饮料、食物。刘桂银的妹妹刘进明给学生拿饮料,丈夫唐祥建则请来风景区临时工张以宪帮忙经营靶场,为学生装汽枪铅弹,刘桂银则到另一处卖副食和汽球。当税磊从正在射击的汽枪前横穿靶场时,被一汽枪铅弹击中左侧大脑,倒在地上。张以宪见状急忙跑上前去抱住税磊,捂住其伤口,打靶的学生纷纷跑开,并叫来税磊的班主任老师刘智碧,刘老师马上同张以宪一道将税磊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救治难愈落下残疾
  税磊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后,太和四小出资立即请专家会诊,并于第二天即1999年12月2日将税磊送到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左侧脑室第三、四脑室及左枕叶血肿;3、左颅枕叶管室脑挫裂伤;4、枕叶谱旁异物存留。12月13日中午12时、晚上9时,医院连续两次发出病危通知。后经开颅手术清除颅内血肿,但未能取出铅弹,医生在进行去骨瓣处理后,税磊右眼视物模糊,双眼视物成双,左额颞部颅骨缺损。2000年元月21日,税磊病情得到基本控制后出了院,医院要求门诊治疗半年,一年后入院康复治疗,7年后15岁时进行颅骨修补术,若癫病发作,还应手术取除颅内铅弹。元月29日,射洪县公安局对税磊的损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重伤。
  2000年5月12日,税磊之父税凤鸣向射洪县法院提起诉讼和先予执行申请。7月24日,县法院作出裁定,由平安风景区和刘桂银先行给付医疗费各1万元。而刘桂银只付了3550元。
  2000年9月20日,税磊在成都军区总医院作了门诊治疗。2001年3月2日,太得四小将税磊送到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了2001—297号鉴定书,结论为:1、税磊颅内异物存留伴有轻度脑功能障碍,属七级伤残;2、颅内铅弹存留可继发癫痫;3、应尽早通过手术取除颅内残留弹丸。
  2001年4月5日,税凤鸣再次申请先予执行。5月30日,县法院裁定由太和四小和平安风景区先行给付税磊医疗费各5000元,平安风景区给付了3000元。
  2001年9月7日,税磊到华西医科大学住院治疗3天,用去治疗费988.30元。
  2001年11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税磊进行法医学鉴定,于2002年3月12日作出川高法鉴(医)(2002)字第036号法医学审查意见书,结论为:税磊所受损伤为头部贯通伤,迟发性硬膜下血肿,颅内异物存留,颅骨缺损,双眼视力下降,右眼神经挫伤,废用性外斜视,其伤残等级为七级。
  诉诸法庭明断责任
 
  2000年5月12日,税凤鸣在向县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书时,递交了起诉状,把太和四小、平安风景区和刘桂银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税磊被汽枪铅弹击中头部而造成的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续医、交通、住宿费和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共30万元人民币。
  被告太和四小辩称:我们是消费者,平安风景区应对我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负责。税磊是在自由活动中被景区内刘桂银射击场的汽枪铅弹致伤,我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风景区辩称:太和四小师生来我区参观,我区实行了优惠,税磊在参观中未受伤,是老师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税磊是在进行第二次消费时受的伤,与我区无关,故我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桂银辩称:我经营射击场十余年都未出现问题,是太和四小的学生横穿靶场汽枪前致伤的,是老师未尽职责造成的,且至今都未找到打靶的人,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县法院审理认为:太和四小组织学生到平安风景区参观游览过程中,税磊横穿刘桂银在该区内开设的游艺射击场时,被汽枪铅弹击伤头部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桂银在平安风景区内开设靶场,安全措施不符合射击场安全规定,且未明确标示警告牌,对税磊在该射击场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责任;太和四小师生购买门票在平安风景区游览,该区理应保障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刘桂银的靶场不安全的防护措施未施行停业整改;税磊在学校组织去平安风景区游览期间,太和四小是税磊的教育、管理人,由于平安风景区、太和四小未履行应尽义务,从而导致税磊在游览中横穿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射击场受伤致残。为此,平安风景区、太和四小对税磊的伤残应承担次要责任;税磊受伤后,其亲友到成都看望税磊的差旅费2540.30元不列入赔偿范围;税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续医、差旅、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取除税磊颅内铅弹的费用现无法确定,故不列入本次赔偿范围,取除颅内铅弹及因取铅弹发生的并发症所需费用可另行起诉。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由太和四小赔偿税磊因受伤的医疗护理、营养、伤残补助、鉴定、交通、住宿、颅骨修补、精神损失费共计37190.28元,扣除已付33715.50元,还应支付3477.78元;二、由平安风景区赔偿税磊因受伤的医疗、护理、营养、伤残补助、鉴定、交通、住宿、颅骨修补、精神损失费共计37190.28元,扣除已付14000元,还应支付23190.28元,由刘桂银承担连带责任;三、由刘桂银赔偿税磊因受伤的医疗、护理、营养、伤残补助、鉴定、交通、住宿、颅骨修补、精神损失费共计49587.04元,扣除已付6550元,还应付43037.04元,由平安风景区承担连带责任。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