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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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慧鹏    李志金  温建伟) 日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解了一宗因水电站突然放水,湍急的河水将一名10岁孤儿卷走溺水身亡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案虽超过诉讼时效,但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自愿赔偿受害家属5000元,在当地取得一致好评。
  2000年7月29日下午5点多钟,早年即父母双亡、爷奶过世的大埔县百候镇人10岁的小女孩丽丽,及其在大埔县三河镇外公、外婆生活的弟妹,来到某水电站下游库区电站设置的生活码头洗脚,因码头没有警示标志,电站突然放水,一不小心,丽丽被湍急的河水卷走溺水身亡,直到第二天晚上才找到尸体。
  事故发生后,丽丽的监护人外公、外婆多次向水电站及有关部门请求困难补助,水电站支付2000元赔偿。此后的较长时间,丽丽的外公、外婆因不懂法,直到2002年12月28日他们通过咨询才了解到有关的法律规定,即向大埔县法院起诉,但此时已超过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的期限。
  由于受害方家庭的特殊情况,此案的受理引起法院和水电站的领导高度重视。立案后,大埔法院院长当即决定缓交诉讼费用,后了解到原告家生活艰苦,减免了绝大部分诉讼费,并先行审理。被告水电站积极应诉。审理中,法官针对本案的特殊性,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耐心进行调解,指出水电站在生活码头没有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丽丽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在这次事故中双方均有过错。最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水电站同意赔偿5000元给丽丽的监护人,帮助其家属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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