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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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意外身亡后,蒋锋夫妇作为原告和申请人三次走上法庭。他们认为,起诉一方面是为了合法分得儿子的遗产、追要孙子的抚育费,另一方面也觉得应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遇到的问题。
  原告称,蒋锋的二子蒋明亮因车祸身亡后,其妻吴某便将家中全部财产归为己有。但原告认为,其财产应属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原告拥有其遗产1/4的所有权。法庭上,被告认为,财产是其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并不存在析产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系家庭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应属家庭共有。依照法律规定,财产应为原告、被告及其三个子女平均分配。
  随后,蒋锋夫妇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三个孩子的母亲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要求撤销吴某监护人的资格,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因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人资格,因此驳回撤销其母为监护人的申请。
  在两上公堂不久,蒋锋夫妇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抚育费用,被告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但未到庭,放弃了诉讼权利,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应付被监护人各种费用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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