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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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收到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书的浙江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人终于长长地吁了一口气:该中心不再为下属的食堂承包人沈某借款埋单了。
  浙江省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是隶属于浙江省农业厅的一个事业单位。1998年至2000年,沈某承包了该中心下属的省优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堂,他的妻子杭某兼任会计。1999年10月22日,沈某以食堂名义向杭州某医院职工周某借款5万元,答应20天后归还。但到期后,沈某不但分文未还,又于同年12月底前,先后两次向周某借款共计8.3万元。2000年6月24日,在周某的催促下,沈某出具了一份落款为“借款人沈某、杭某”的还款计划书,承诺所欠的钱在当年7月底前全部还清。此后,周某仅收回借款3000元。
  2001年初,沈某突然“蒸发”,至今仍无下落。自觉讨债无望的周某于是一纸诉状将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服务中心代农产品市场食堂还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借款人是农产品市场食堂而不是沈某个人,并判决服务中心归还周某借款13万元,赔偿利息损失3782.3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227元。
  2002年1月,此案执行终结后,沈某的一些债主也准备要求服务中心还钱。无奈,服务中心来到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申诉,表示不服法院判决。江干区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后,认为这起借款纠纷案中沈某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上加盖的“省优质农产品市场食堂”印章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也没有经过服务中心的授权,系沈某个人私刻,而且还款计划书的落款也注明借款人为沈某夫妇,因此,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沈某的个人行为。另外,沈某出走后,他的妻子杭某在公安机关作的陈述中也承认借款是沈某个人所为。
  据此,江干区检察院向杭州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2002年7月11日,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随后,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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