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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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曲斗强) 本来是做好事,却因粗心大意使好事变成坏事。5月4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县农民王振赔偿原告方万普经济损失1000元。
  1999年12月份,唐河县古城乡农民方万普欲购买一辆摩托车,经熟人介绍找到了在井楼街开摩托车修理店的个体老板王振,让其去郑州摩托车市场进货时帮助购买一辆摩托车。12月26日,受方万普之托,王振在郑州市长虹摩托车经销处无偿为其购买一辆价值3000元的BD100型摩托车,并将该车及发票和合格证等手续一并交给了方万普之父方蛙奇。方万普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同时发现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与发票上的发动机号码不一致 ,后到唐河县公安局交警队申请挂牌时因号码不一致而无法挂牌。为此,方万普要求王振退车退款,并到唐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认定不属于买卖关系而不予立案,双方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受原告委托代为其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清楚,因被告否认该车是在其修理店购买,且原告无证据证实,所以,原、被告之间应属委托购车合同关系。被告在受托购买摩托车时,未尽到受托责任,未能认真检查核对车辆及其发票等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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