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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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离婚时双方对债务的承担都有约定,然而,杭州市韩女士欠下的债务,法院还是找到她归还。
  2001年11月9日,杭州市韩女士因为结婚装修新房,向诸老板购买了价值10640元三夹板,之后韩女士支付了3000元。由于韩女士一直没有付清剩余的7640元,诸老板一纸诉状将韩女士告上了法庭,但是韩女士一直没有路面,也没有进行答辩。
  1月22日,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韩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支付原告诸老板价款76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但是韩女士仍然没有按期履行,为此诸老板于2003年4月10日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又向韩女士发送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传票。
  几天后,韩女士终于来到了法院,并气呼呼地找到执行法官。这时从她口袋里拿出的的并不是应当履行的7640元,而是一份在今年3月28日与丈夫的离婚协议书,她告诉执行法官:“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这笔钱应当由我前夫归还,难道白字黑字写着的不算?你们为何还要找我!”
  对此,执行法官告诉她,因为当时的欠条是她出具的,诸老板起诉她并没有错,至于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属债务转让,而且关于债务转让是否有效法律也有规定。听了法官向其详细讲解的有关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韩女士讲:“既然这样,我回去找前夫让他尽快将钱交给诸老板,如果不行,我再想办法。”
  日前,韩女士再次来到法院,将欠诸老板的7640元和诉讼费315元交到了法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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