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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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在王某开设的乡间浴池洗浴时摔伤,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是顺义区的一位农民,他看到村民冬季洗澡困难,便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几间房,铺设管道,安装锅炉,开设了一家乡间浴池。虽没办理手续,但生意红火,客人不断。
  2002年12月30日,李女士来到王某开业不久的浴池洗澡。由于浴池内地板光滑,提供给顾客的拖鞋又是塑料高跟鞋,李女士不小心摔倒在地,左手剧烈疼痛。她立即被送往潮白河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柯雷氏骨折,共支付医疗费1000余元。李女士与浴池经营者王某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诉讼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浴池经营者王某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设浴池,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措施,导致顾客李女士在浴池洗浴时跌倒摔伤。王某所提供的不合格服务与李女士的摔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李女士所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1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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