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雨田)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因学校操场上有小碳块致学生跌倒,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2年4月26日下午,射阳县某中学初三年级进行中考体育加试。该校初中三年级学生汪某,在进行100米短跑时,因操场上有小碳块而被跌倒一次,在立定跳远时又跌倒一次,后汪某仍参力口了一分钟跳绳的考试。当晚汪某即感不适,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因此,汪某家长以学校操场有许多小碳块,不符合国家标准,在考试前未讲清注意事项,学生跌倒后老师也未让停止考试,考试安排得太紧,时间仓促等理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学校受到诉状后表示,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愿意承担。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汪某脑室出血可以认定,属于疾病,该次剧烈运动及轻微外伤为该病诱发因素,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本案所涉的损害事实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汪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汪某已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十定的控制能力;加之剧烈运动及轻微外伤仅为原告汪某疾病的诱发因素,与原告汪某疾病后果之间属间接因果关系,故而原告汪某的合理损失被告只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射阳县某中学赔偿原告汪某医疗等费计6946.41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