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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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股作为一项投资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接受,而股市风云变化,更让股民们一次次的体会到“心跳”的感觉。眼下,广西柳州流行着这样一种让你“安全”炒股的方式,那就是请枪手,枪手“保证帮你赚钱不亏本”。
  冯先生通过朋友的介绍在股市里认识了炒股能手黄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冯先生发现黄对炒股的确有独到之处,遂萌发了委托黄先生帮自己炒股的念头。随后,冯先生和黄多次协商,双方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了“代理操盘协议书”。
  在协议中约定,冯将50万元的资金存在自己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全权委托黄代理股票交易。一般情况下,冯先生不得干涉黄买卖股票,但如有大笔买卖交易,黄先生有义务向冯说明操作理由。此外,黄保证冯的收益不低于10%,低于10%时,黄负责赔偿两者相差部分金额;高于10%时,冯先生把利润的3%用来奖励黄。另外,黄先生还存了5000元进冯的账户中,若收益低于10%时,该款项作为风险金归冯先生所有。该协议期为一年。冯将存有50万元、户名为周某的账户交给黄。
  一年后,冯先生发现给黄的账户中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了9万元。冯先生找到了黄,要求按约定赔偿自己的损失,可黄不同意,于是冯告上了法院。
  在一审庭审中,冯出示了在黄操盘的过程中写的一份“操盘回顾与展望暨恳求合同延期”、“补充协议书”等证据,证明黄先生对周某账户操盘的一年中,没有给自己带了盈利,反而亏了9万元,按照他和黄双方签订的“代理操盘协议书”的约定,黄应当补足账户里的50万元。
  黄先生在庭上却说,他从来就没有对周某的账户进行过交易,而且冯先生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操作了周某的账户,只要有账户的密码,谁都可以对该账户进行操作,亏损不是他造成的。黄还表示,冯先生出示的“操盘回顾与展望暨恳求合同延期”是他写给别人的,上面没有提到冯和周。根据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即使他真的对周的账户进行了操作,实施了冯的委托,那也是受委托代理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无论是赢亏都由冯承担。双方有关保底保赢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黄在庭上提出,自己没有对周的账户进行操盘,并要求返还5000元的风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操盘协议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形式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有效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先生表示不服,并将提出上诉。该案最终如何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但该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在风云变幻的股市,到底这样的保赢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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