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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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9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郭金荣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金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郭金荣赔偿被害人的家人人民币53万余元。
  被告人郭金荣,男,48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1982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7月间,被告人郭金荣与在歌厅工作的被害人刘某(女,殁年28岁)相识。2007年8月17日,被告人郭金荣将卖车所得人民币15 000元送给并存入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后郭金荣与刘某又因上述钱款归属问题发生争执。2007年9月14日6时许,郭金荣在清河镇北京制呢厂宿舍内,再次向住在其家中的刘某要钱未果,遂使用尼龙绳猛勒刘某的颈部,致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郭金荣将刘某尸解。
  庭审中,郭金荣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金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郭金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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