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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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谭潇   刘桂兰) 近日,涧西法院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一案,判决解除原告与其养子的收养关系。
  原告韩某因与妻子婚后未生育,由他人介绍于1959年收养一男孩为养子。夫妻视养子为亲生(收养其养子后夫妻又生育二女),并将其抚养成人。妻子退休后由其养子顶替进厂接班,后又为其养子操办了婚事。近年来,由于养子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收入明显降低,即多次向韩某提出要求支助,韩某在同事的调解下给予养子家庭一些经济上的帮助,但双方仍为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为此,原告韩某于2002年9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养子的收养关系。
  庭审中其养子辩称:我是由父母从小抚养成人,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我母亲患病期间,是我在病床前尽孝道,直至母亲去逝。我父亲有病,我请假在病床前尽心照料一个多月,才使我父亲转危为安。现只因我单位效益不好,收入降低,父亲在经济上给我们一些帮助是父亲自愿的,我父亲现已80多岁了,身边需要有人照料,我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审理中,原告养子虽表示今后为父亲安度晚年做努力,但原告韩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夫妇将其养子收养抚养成人,已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现其养子已成家立业,虽经济上有困难,但父亲的帮助不是法定义务,现双方关系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韩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有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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