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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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首例引用该司法解释而作出的判决。
  崔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3月30日签订一份房产认购书,崔先生认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附近的房地产项目楼房一套,并选择了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购房款。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本认购书之同时,向卖方交纳认购金二万元。认购方在与卖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后,该定金将依据契约转为房价款的一部分或契约的定金;认购方需在签订认购书后三日内,携带认购书正本及相应文件和证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署契约,并按选定的付款方式交付首期房价款;如认购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与卖方订立契约,则卖方有权解除认购书,并将该房产另行处置。认购方已交定金将由卖方没收抵作对卖方丧失或耽误商业机会的补偿。如卖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经认购方同意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人,卖方应向认购方双倍返还定金。崔先生在认购书签订当天依照认购书向开发商交纳了二万元。
  认购书签订后的三天内,崔先生两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崔先生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所购之房可以办公,而开发商却只同意写可以协助办理办公,双方不欢而散,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没有能签订。崔先生认为既然合同没能签订,那么认购金应该退给自己,而开发商却认为认购书中已有明确约定,崔先生交纳的二万元不是认购金而是定金,现在崔先生在期限内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定金不能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一怒之下,崔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已交纳的二万元认购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062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对房屋的坐落、面积、价款及付款方式已作出约定,该协议书已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崔先生在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的同时交纳的二万元具有定金的性质,该定金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现原、被告之间在因对房屋能否商住两用产生分歧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而认购书中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约定,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交纳的定金应予返还。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在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未尽注意之责任,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判决开发商返还崔先生交纳的定金二万元,对原告崔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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