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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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梁娟萍) 两名来自农村的年青人,不找工作,专门在网吧内抢夺上网人员手机。9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小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18岁的刘强系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和被告人小欢系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于2008年7月1日从宜春市到达南昌市后,在多家网吧内寻找抢夺对象。当天晚上21时许进入南昌市永叔路钜鑫网吧内,发现被害人徐某(女)上网的键盘边上放着一部诺基亚N72型手机,两人即确定为抢夺的对象。先由小欢留在网吧内准备动手抢夺手机,刘强则在网吧门口等待接应。小欢在网吧内守候等待了几个小时,迟迟没敢动手,至7月2日零时许,两人眼见无法得逞,准备放弃抢夺回宾馆睡觉。走了一段路后刘强心有不甘,决定由自己亲自动手,小欢在网吧外接应,刘强进入钜鑫网吧内趁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诺基亚N72型手机抢夺逃离了现场。被抢的诺基亚N72型手机经评估价值1507元。案发后,赃物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小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5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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