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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班立锋) 农民袁某因在公路上摊晒麦穰,引发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令袁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4000元。 2002年5月19日,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陈宅村村民袁某,在其村北城乡公路的陈宅大桥上摊晒麦穰(麦穰上尚带有麦子)。同日,与袁某同村村民曹某驾驶无牌照的手扶拖拉机路过大桥时,在袁某所摊晒的麦穰处,同与其对行的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刮碰,致王某左胸多发性骨折。王某在治疗期间,脾脏切除,住院治疗84天,花医疗费13126元。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曹某无证驾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于2003年2月26日将曹某、袁某及手扶拖拉机车主李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袁某、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在公路的大桥上打场晒粮,不违反了我国《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且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无证驾驶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王某骑自行车,在与手扶拖拉机会车时,桥面已被部分麦穰侵占,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是肇事拖拉机的车主,应对被告曹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4000元;被告曹某赔偿12000元;被告李某对曹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他部分由原告王某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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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班立锋) 农民袁某因在公路上摊晒麦穰,引发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令袁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4000元。
2002年5月19日,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陈宅村村民袁某,在其村北城乡公路的陈宅大桥上摊晒麦穰(麦穰上尚带有麦子)。同日,与袁某同村村民曹某驾驶无牌照的手扶拖拉机路过大桥时,在袁某所摊晒的麦穰处,同与其对行的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刮碰,致王某左胸多发性骨折。王某在治疗期间,脾脏切除,住院治疗84天,花医疗费13126元。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曹某无证驾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于2003年2月26日将曹某、袁某及手扶拖拉机车主李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袁某、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在公路的大桥上打场晒粮,不违反了我国《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且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无证驾驶车辆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王某骑自行车,在与手扶拖拉机会车时,桥面已被部分麦穰侵占,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是肇事拖拉机的车主,应对被告曹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4000元;被告曹某赔偿12000元;被告李某对曹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他部分由原告王某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