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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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军强  程永杰  张怀平) 2001年3月,河南省滑县电业管理公司和李庄村委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县电业管理公司向李庄村委会供应农村混合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李庄村委会于每月26日向县电业管理公司交纳该月电费,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交纳逾期付款违约金。在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可2003年3月的交费期限届至后,李庄村委会却没有向电业管理公司交当月的电费。正当县电业管理公司准备按合同的约定停止向李庄村供电时,李庄村委会的部分成员和镇领导找到县电业管理公司领导,说时下正是村民用电季节,不要耽误了农时等等。县电业管理公司便在4月份继续向李庄村供电。可是到了4月底,李庄村委会仍然没有交纳4月份的电费和拖欠的3月份的电费。于是,县电业管理公司便一纸诉状将李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李庄村委会偿付所欠两个月的电费15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欠原告电费15700元及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两个方面。为此,原告提供了2003年3月、4月两个月份的电费发票,上面载有两个月的用电数和金额;还出具了被告以前交电费的发票存根,在发票存根上显示的用电户和交款人均为李庄村委会,而非该村的电工李金或某个具体村民。因此,原告认为只能向李庄村委会主张权利,而不能向李金或具体欠费的村民主张权利。至于该村电工收取电费而未向电业管理公司交纳的问题,属于李庄村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被告李庄村委会则认为,2003年3月、4月两个月的电费,李庄村的村民都已交给村里的电工李金了,按照以往的惯例,都是由电工向村民收取电费后,再交到电业管理公司,李庄村委会从未向村民收过农电费,也没有向县电业管理公司交过电费,因此县电业管理公司应向李金索要电费。再者说,李庄村委会是李庄村的村民自治组织,而实际用电人是李庄村的具体的村民,用电交费是李庄村村民的权利义务,县电业管理公司应向具体的欠费村民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县电业管理公司和被告李庄村委会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作为供电人的县电业管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容量及供电质量向用电人李庄村委会提供了供电服务后,便享有了向李庄村委会收取电费的权利。李金系李庄村的农电电工,其收取村民电费不予交纳系李庄村的内部管理问题。李庄村委会以2003年3月、4月两个月份的电费已由李金收取,县电业管理公司应向李金主张权利进行抗辩,该抗辩不能对抗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也不能成为李庄村委会免责的理由。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它的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实施,因此李金收取电费的行为是代表李庄村村委会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所以,李庄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县电业管理公司2003年3月、4月两个月份的电费15700元及逾期违约金。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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