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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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辉) 近日,河南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改名换姓的企业躲债未成,被判决给付原告货款26050元。
  原告鹤壁市助剂一厂与被告河南省荣昌鞋业有限公司,从1995年就有业务往来,只不过那时被告的企业名称是新乡市胶鞋厂。几年来,新乡市胶鞋厂不断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累计欠原告货款26050元。
  2003年元月原告鹤壁市助剂一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被告河南省荣昌鞋业有限公司收货不给货款。法庭上,被告否认欠款的事实,辩称单位是于2001年11月2日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在此之前,单位尚未成立,根本不可能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
  法院到工商机关对被告的档案进行了查询,查明新乡市胶鞋厂于2002年1月9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将原有资产投入到了河南省荣昌鞋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法人合并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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