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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士鹤 何保杰) 某村委会自将镇级管理河道承包给个人魏某种植林木,并签定了“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魏某依照合同在河坡上共种植杨树1969棵。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近日,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魏某损失一案审结,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此“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无效,同时判决村委会赔偿魏某依约种植杨树的损失50406元,杨树由村委会处理。 2002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另外某村的村民魏某签订了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江南渠河两坡植树造林承包给魏某,要求每坡2行树,承包期十五年,承包费三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款。魏某于2002年3月份在江南渠南、北两坡各种植杨树二行,其中第一行位于坡顶,第二行位于内坡,共计1969棵,又于10月份在江南渠南内坡第二行下种植第三行杨树,计583棵。2003年初,镇政府发现村委会将江南渠发包给村民种植杨树后,责令村委会解除合同。此后,村委会与魏某就解除承包合同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村委会就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魏某签订的林业种植合同无效,按评估的实际损失由村委会赔偿给魏某,退还魏某所交纳的三万元承包费。 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此案所涉杨树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魏某于2002年3月份所种植的杨树1969棵鉴定值为50406元,2002年10月份所种植的杨树583棵鉴定值为9264元。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江南渠洼里段为镇级管理河道,村委会无权对江南渠两坡对外发包植树,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村委会与魏某签订的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的订立,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村委会主动要求赔偿因合同无效给魏某造成的损失,并退还承包费,法院予以准许。对魏某于2002年3月份因种植杨树所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应按杨树的评估价值予以赔偿,对上述杨树的处理,由村委会解决。但魏某于2002年10月份在江南渠南坡所种植的第三行杨树,属其自行扩大损失,不应由村委会赔偿,对该行树的处理,由魏某自行解决。于是法院判决村委会与被告魏某签订的“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无效,村委会返还魏某承包费三万元,赔偿魏某于2002年3月所种植的1969棵杨树的损失504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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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士鹤 何保杰) 某村委会自将镇级管理河道承包给个人魏某种植林木,并签定了“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魏某依照合同在河坡上共种植杨树1969棵。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近日,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魏某损失一案审结,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此“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无效,同时判决村委会赔偿魏某依约种植杨树的损失50406元,杨树由村委会处理。
2002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另外某村的村民魏某签订了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江南渠河两坡植树造林承包给魏某,要求每坡2行树,承包期十五年,承包费三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款。魏某于2002年3月份在江南渠南、北两坡各种植杨树二行,其中第一行位于坡顶,第二行位于内坡,共计1969棵,又于10月份在江南渠南内坡第二行下种植第三行杨树,计583棵。2003年初,镇政府发现村委会将江南渠发包给村民种植杨树后,责令村委会解除合同。此后,村委会与魏某就解除承包合同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村委会就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魏某签订的林业种植合同无效,按评估的实际损失由村委会赔偿给魏某,退还魏某所交纳的三万元承包费。
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此案所涉杨树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魏某于2002年3月份所种植的杨树1969棵鉴定值为50406元,2002年10月份所种植的杨树583棵鉴定值为9264元。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江南渠洼里段为镇级管理河道,村委会无权对江南渠两坡对外发包植树,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村委会与魏某签订的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的订立,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村委会主动要求赔偿因合同无效给魏某造成的损失,并退还承包费,法院予以准许。对魏某于2002年3月份因种植杨树所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应按杨树的评估价值予以赔偿,对上述杨树的处理,由村委会解决。但魏某于2002年10月份在江南渠南坡所种植的第三行杨树,属其自行扩大损失,不应由村委会赔偿,对该行树的处理,由魏某自行解决。于是法院判决村委会与被告魏某签订的“林业种植承包合同书”无效,村委会返还魏某承包费三万元,赔偿魏某于2002年3月所种植的1969棵杨树的损失50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