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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存厚 王晓东) 近日,陕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车辆丢失而引起的财产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晓辉赔偿原告张喜人民币4500元。 去年3月张喜以5280元购买幸福本田125摩托车一辆。7月30日,张晓辉因前往朋友家有事向张喜借车用,张喜遂将车借与张晓辉骑用。从朋友家出来,张晓辉发现摩托车不见,多处寻找无果,即向派出所报案,但该车至今仍未找到。经多次协商,二人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晓辉借用原告张喜摩托车因管理不善,造成该车丢失,应当赔偿。但原告张喜购得该车已使用近5个月,应予合理折价,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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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存厚 王晓东) 近日,陕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车辆丢失而引起的财产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晓辉赔偿原告张喜人民币4500元。
去年3月张喜以5280元购买幸福本田125摩托车一辆。7月30日,张晓辉因前往朋友家有事向张喜借车用,张喜遂将车借与张晓辉骑用。从朋友家出来,张晓辉发现摩托车不见,多处寻找无果,即向派出所报案,但该车至今仍未找到。经多次协商,二人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晓辉借用原告张喜摩托车因管理不善,造成该车丢失,应当赔偿。但原告张喜购得该车已使用近5个月,应予合理折价,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