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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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学生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醉酒身亡,其父母哀痛之余将举办宴会以及同桌喝酒的同学告上法庭。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了判决,由举办宴会的同学给付1.7万多元赔偿金。
  今年1月30日,李某过19岁生日(现已不上学),邀请了孙某在内的近30名同学聚会。宴会上,李用白酒招待同学,孙喝醉了酒,在李明家沙发上睡觉。下午2时左右,孙父到李家见儿子醉倒没有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离开了李家。晚上6点钟左右,李将孙送到医院抢救,到医院时,医生宣布孙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饮酒过量会对身体及生命产生危害,却在自己生日宴会上用烈性酒招待同学。在孙喝醉后,没能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故对孙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孙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饮酒的危害,其在儿子喝醉后到场,但并没有采取及时措施,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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