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助人为乐引发的财产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魏某赔偿原告罗某摩托车损失3420元。
  2003年2月19日19时许,原告罗某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途中车翻入路边沟内。此时被告魏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处,罗某请求魏某帮忙推车,魏某欣然同意。车推上公路后,两人检查车损情况,因天黑看不清楚,魏某掏出打火机照亮。不料,打火机的火焰引燃了摩托车油箱渗出的汽油。两人见状忙用手捧土灭火,无奈火势太大,将摩托车全部烧毁。两人事后就车损赔偿问题协商多次未果,罗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价格中心对车价进行了鉴定,结论该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助人为乐行为值得赞扬,但是因过失引燃汽油而烧毁原告车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在魏某点燃火机照明时,应预见到危险而制止不力,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魏某之责。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