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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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怀孕4个多月的李女士因与丈夫杨某感情不和,擅自做了人工流产。杨某震怒之余,将妻子告至法院。日前,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杨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李女士与杨某去年10月结婚,不久便有了身孕。今年4月,夫妻两人大吵一场,李女士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很多天过去了,丈夫迟迟不来接她,她便在娘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杨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杨某诉称,妻子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流产,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利。李女士辩称,孩子由她孕育,生与不生应由自己作主,丈夫无权干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李女士系合法夫妻,胎儿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晶。虽然后来两人感情不和,但这不能作为妻子擅自处理胎儿的合法理由,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生育权,应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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