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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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名为“王浩”的不法之徒朱勇通过婚介所与杨小姐谈情说爱,相识不久便上门劫财害命,杨某父母以婚介所管理有缺陷致女儿被害为由,告上法院。此间卢湾法院一审判决婚介所返还婚介服务费人民币七百二十元,同时补偿杨某父母一万元。  
  二000年五月,女教师杨某在一家婚姻介绍所登记征婚。第二年五月,她又填写了求婚交友登记表,并在几个月后成为该婚介所的金卡会员。去年一月十九日,该婚介所介绍她认识了化名为“王浩”的朱勇。两人相识仅十天后,朱勇就伙同他人上门抢劫了杨某的财物,并害死了杨某。不久,朱勇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又被依法判处死刑。  
  今年一月,杨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生前为该婚介所的金卡会员,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婚介所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将持假身份证和假学历证件登记的犯罪分子朱勇介绍给杨某认识,致使她被害。婚介所在登记时既未对朱勇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也未要求其留下照片及证件复印件,其婚介行为在客观上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此提供的婚介服务对杨某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危险,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十万余元。  
  被告婚介所辩称,自身已履行了为杨某介绍伴侣的义务,在此起“劫财害命”事件中也没有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故不同意杨某父母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所在接受朱勇征婚登记时,未要求其留下有关证据复印件,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因此在履行这一婚介服务合同时,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法院不认为婚介所的这一违约行为与杨某的被害有因果关系。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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