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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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40岁的河北人赵某,虚构有承接运输任务能力的事实,与北京某储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负责运输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而赵某不但没有依约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反而将价值人民币15.6万余元的饮料变卖后逃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北京某储运公司承接了可口可乐公司的运送任务,负责将该公司的可口可乐等饮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因公司业务量较大,忙不过来,便寻找合作伙伴。2007年12月18日,赵某虚构自己有车、有承接运输任务能力的事实,与储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接了部分运输业务。储运公司称:双方约定按吨付运费,每次要及时拿回客户签收的清单及托盘,一个月结一次帐。现在赵某总共拉了6次货,还未结账。
  2008年1月8日,赵某找人联系了8辆车临时组成车队,又从可口可乐公司拉出了6车饮料去配送。这批饮料本应该被送到昌平“超市发”超市的一个仓库,但直至1月9日也没有送到,而且赵某也找不到了。储运公司便开始追查此事。1月10日,通过运货的一名司机,公司才知道赵某将其负责运输的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拉到丰台区新发地中央批发市场变卖了,而赵某人也不见了。公司当即报案处理。2008年4月2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后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赵某在与储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擅自变卖该公司货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赵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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