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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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卢国强  张震) 8月8日,对于山东省沾化县村民李汉明等19人来说是高兴难忘的一天,因为他们从沾化县法院下洼人民法庭法官手中,分别领到了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劳务报酬,这是某建筑公司拖欠了他们二年多的劳动血汗钱。
  2000年春,沾化县村民李汉明等19人在沾化县黄升建筑公司所属的第四项目部干活,第四项目部根据每个工人的级别按工日计酬,在扣除每个人的生活费等费用外,尚有15300元的工钱未支付。李汉明等19人多次找第四项目部的负责人张立华要钱,但张立华说工程又交给了公司,要钱找公司。于是他们又找公司要钱,公司说第四项目部是独立核算单位,盈亏自负,公司与第四项目部有内部有协议,他们的工钱应由第四项目部支付。该款要了整两年,在公司和第四项目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始终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今年4月21日,李汉明等19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汉明等19人为被告所属的第四项目部提供了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第四项目部应按工计酬,及时将劳务报酬与原告结清,第四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沾化县黄升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第四项目部未付清欠款的情况下,被告沾化县黄升建筑公司应承担付款的责任。被告与第四项目部之间的内部协议,是一个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沾化县黄升建筑公司向原告李汉明等19人支付劳务款15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过细致地工作,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即时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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