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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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恶狗伤人案件,法庭依法判决狗的饲养人程玉荣、陈学忠夫妇共同赔偿左鹏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一万四千余元。
  2002年7月25日下午4时许,新市镇白竹园寺林场赵金平10岁的儿子左鹏前去找小朋友陈章铭玩。刚进入陈家大门,院内的一只狗便“汪汪”狂叫。正当左鹏进退犹豫时,这只狗已挣脱钉在墙上的爪钉,径直向左鹏狂扑而来。左鹏的左面部及左手背被狗咬伤。在家看电视的陈章铭马上去把爸爸陈学忠叫回。下午5时许,左鹏被送入新市镇卫生院治疗,15天后出院。程玉荣、陈学忠夫妇支付了左鹏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医疗费。由于对其他赔偿费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左家将陈家告上法庭。
  枣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玉荣、陈学忠应当预见狗可能会挣脱爪钉伤人,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避免,致使左鹏被狗咬伤,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对狗致人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左鹏面部被咬伤,构成九级伤残,影响了他的容貌,这将给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一定不便和不利影响,进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理,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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