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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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恒)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首例医疗纠纷案件,一起因眼睛失明而导致的医患纠纷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2002年4月,李某因右眼患炎症,到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角膜溃疡,治疗措施为口服和外用药物,并于4月27至29日在眼部注射“庆大酶素”三针。28日注射第二针后,右眼失明。后经主治医生建议进行高压氧治疗。2002年7月15日,原告向医院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未被采纳。该院眼科与李某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李某人民币9000元。但李认为此款不能补偿对其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给付残疾补助费55,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医疗费444.6元;交通费1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患者一般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判断治疗的后果,在治疗中,处于被动位置,因此,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采取的手段、方案、治疗过程、用药等无过错、无过失。
  据此,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未直接判驳,而是要求双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得出后,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让当事人通过证据,明确判断自己存在的诉讼风险,此案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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