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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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瑾) 26岁的河北来京打工青年冯文几,因被厂长孟某扣罚工资,心存不满,欲进行报复。辞职后回到工厂,欲使用液化气致他人中毒而死,后又放火烧房。本网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决。
  冯文几在工作期间主要为工厂加工木质衣架,因一批衣架不符合要求被厂长扣罚了工资,其认为处罚非常不合理,辞职后起了报复杀人的念头。2007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其回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工厂所在地,进入厨房,用刀割断液化气罐的塑料管,将液化气罐提到孟某等人的宿舍门口,将塑料管从门缝插入,欲使孟某等人中毒而死。凌晨3时许,其又从木工车间搬出300件木制衣架半成品放置于院内的木堆旁,将24公斤油漆和10公斤稀料混合后泼洒,用打火机引燃后逃走。后一员工发现着火,将孟某等人叫醒将火扑灭。当晚其还给孟某的手机发送了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冯文几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冯文几为报复他人,竟采用释放煤气的方法,意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还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依法均应惩处,并予两罪并罚。鉴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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