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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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荣涛) 事故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然而,受害方又以同一事实再次要求赔偿。2003年9月17日,原告张成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张成良系山东省莒县龙山镇农民,在乘坐被告日照运总莒县交运公司的客运中巴车途中,该车与它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成良胸部被撞、背部被挤压受伤。张成良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1885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成良与交运公司达成协议,由交运公司赔偿张成良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439.6元,并已经履行完毕。后张成良又因同一病情到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达17000余元,就本次住院费用的赔偿问题,张成良与交运公司未达成协议,张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运公司予以赔偿。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成良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清楚,事故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处理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已经不存在争议。现原告张成良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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