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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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费者根据“假一罚十"的告示赢了一场官司。日前,郭某在海淀法院胜诉,除了购买手机款2525元获返还外,法院还判决被告按承诺赔偿手机价款的10倍即25250元。
  2003年5月22日,郭某购买手机时,看到某商贸公司贴出的告示,内容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便在这家商贸公司购买了摩托罗拉A388手机1部,价格为2525元。但手机充电后鼓起一大块,无法使用,郭某便将手机及电池送到摩托罗拉公司鉴定,结论是:手机产品标识非原配标识帖,此机非摩托罗拉原装手机,电池是假冒产品。郭某又将手机送信息产业部鉴定,结论为: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标志。故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与商贸公司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商贸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按其承诺赔偿手机价款的10倍即25250元。
  法院认为,进网许可标志为产品质量标志,凡粘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电信设备,均视为假冒产品。涉案手机非摩托罗拉原装手机,电池是假冒产品,所以,商贸公司在与郭某订立手机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商贸公司与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法院同时认为,商贸公司通过广告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做出“假一罚十”的允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允诺一旦公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商贸公司应当按郭某所购手机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并对此手机予以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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