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办事是假骗钱是真 一无业人员终审被判13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0
标题: 办事是假骗钱是真 一无业人员终审被判13年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只是一名高中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还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却把自己伪装成了解放军某部情况部门的领导,用所谓的“关系”、“门路”为人办事,实际上,这位“大能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骗钱。
  近日,曾被求其办事者认为是神通广大的40岁的北京无业人员黄彦涛,因犯诈骗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与黄彦涛认识的人看来,黄彦涛总是出入一些高档宾馆饭店,与部队的一些人有来往,哥们儿多,朋友多,路子自然就野,没有他不敢揽的事儿,但要办事就要先付费。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中,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2003年6月,黄彦涛以谎称帮助被害人何某进入北京地税局上班的名义,在宣武区友谊医院东门附近,骗取何某委托邵某给付的人民币4万元,并写收条1张。
  2003年1月,黄彦涛以谎称帮助被害人詹某在“发改委”疏通关系的名义,在西城区新街口附近,骗取被害人詹某的人民币5万元,并写收条1张。
  2004年7月和12月,黄彦涛以谎称帮助钟某调动工作的名义,分别在西城区公安大学中大宾馆和陕西省西安国际机场候机大厅内,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委托李某给付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005年10月至12月,黄彦涛以谎称帮助被害人邵某调动工作的名义,在海淀区京海大厦停车场和河北省军区招待所骗取邵某的人民币16万元。
  2005年11月,黄彦涛以谎称帮助被害人宋某调动工作的名义,在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祥西里7号楼下,骗取宋某的人民币5000元。五次“办事”的活动经费就高达45.5万元,如果按照黄彦涛的要求把钱付清数目就更惊人了。
  据了解,法院庭审时,詹某、李某、王某、周某、许某、邵某等人都曾出庭作证。据詹某的证实,2002年底,他有一个朋友需要审批一个农业项目,他就和黄彦涛说了这件事,黄彦涛说他认识发改委的人,可以办这件事,需要拿20万元人民币走关系。2003年初,他从海淀区一个农行取了五万元现金,然后在西城区新街口的一家饭馆门前把钱给了黄彦涛,为了保险还让黄彦涛给打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詹某送来的人民币伍万元整黄彦涛2003.1.6”。但钱拿走了却不见动静。另一名上当受骗的周某的证实,2004年6月初,他去北京办事,在饭桌上认识了黄彦涛。谈话间,黄彦涛的办事“能力”让周某深感钦佩,办完事从北京回到宝鸡后,在和钟某吃饭的时候,聊起了在北京认识的黄彦涛,并把黄彦涛的“门路和关系”和钟某讲了,当他提出要用黄彦涛的能力帮钟某调动工作时,钟某没有说什么,当时也没相信,而这位周先生却一定要帮钟某调一下工作,以证明他的能力,于是,在与黄彦涛拉上了关系后, 2004年6月30日,他便座T55或T56次一个人带着15万现金,从宝鸡来到北京,在入住的宾馆风,把装有15万现金的牛皮纸袋交给了李某,李某当着他和另外一个人把装有15万现金的牛皮纸袋交给了黄彦涛。2004年11月13日,周某又在咸阳机场交给李某5万元现金,然后李某把这5万元现金交给了黄彦涛。更可笑的是,此事的受益人钟某事后证实说,他没托人办过调动的事,对周某化钱上当的事竟然一无所知。
  此案的另一名被害人邵某的证实说, 2005年夏天,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黄彦涛,黄彦涛的“能力”让他想交这个朋友,于是来往就多起来。2005年10月份,想转业后到中组部或中纪委工作的邵某,就又多次请黄彦涛吃饭,在提出请黄彦涛帮忙办转业的事时,黄彦涛就来了个狮子大开口,一下就提出要拿20万做办事费用。2005年10月的一天,邵某把现金15万元交给了黄彦涛,过了一段时间,在某省军区的一处宾馆里,邵某又给了黄彦涛一万元人民币现金。
  另外法院还查明:2006年7月,黄彦涛伙同他人为其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情报部副主任”的文职干部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而后经部队相关部门证实,既没有黄彦涛这名军官也没为其办理过驾驭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彦涛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侵犯了武装部队证件的管理秩序,危害了国防利益,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黄彦涛故意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法院以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彦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一审判决后,黄彦涛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案件中有的是他帮助对方办事所需的费用,并未收取其他钱款,其没有诈骗。辩护人则提出:黄彦涛没有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主观故意,且未实施该行为,不应做刑事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对于黄彦涛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黄彦涛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黄彦涛没有帮助被害人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却以能够帮助办理并出具收条等手段,将被害人的钱款供自己支配使用,且拒不归还,能够印证其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认为黄彦涛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辩护意见,一中院则认为,黄彦涛并非现役军人而通过他人伪造并持有武装部队证件,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法律规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黄彦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分别定罪、适用法律正确,数罪并罚的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随案物品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