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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利用开设的专线,私自开起网吧,在被停业整顿后,又将互联网接入商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解除边锋蓝公司与接入商拓维公司签订的专线合同;边锋蓝公司给付拓维公司使用费14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并退还其租用的设备。 边锋蓝公司与北京拓维公司于2002年4月2日签订《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书》,由拓维公司提供专线接入服务业务。边锋蓝公司为此支付使用费等共计48000元。2002年6月16日,由于北京市蓝极速网吧失火,全市网吧开始停业整顿。边锋蓝公司认为,拓维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未取得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拓维公司应返还自己已交的使用费48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拓维公司与边锋蓝公司签订的专线接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边锋蓝公司擅自利用该专线提供互联网服务,遭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查禁,应自担过错责任。边锋蓝公司以政府调整为由,提前终止双方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边锋蓝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边锋蓝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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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利用开设的专线,私自开起网吧,在被停业整顿后,又将互联网接入商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解除边锋蓝公司与接入商拓维公司签订的专线合同;边锋蓝公司给付拓维公司使用费14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并退还其租用的设备。
边锋蓝公司与北京拓维公司于2002年4月2日签订《CHINANET专线接入合同书》,由拓维公司提供专线接入服务业务。边锋蓝公司为此支付使用费等共计48000元。2002年6月16日,由于北京市蓝极速网吧失火,全市网吧开始停业整顿。边锋蓝公司认为,拓维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未取得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拓维公司应返还自己已交的使用费48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拓维公司与边锋蓝公司签订的专线接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边锋蓝公司擅自利用该专线提供互联网服务,遭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查禁,应自担过错责任。边锋蓝公司以政府调整为由,提前终止双方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边锋蓝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边锋蓝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