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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远慧) 指使他人将人暴打致轻伤后否认罪行,法院经过多位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取证,最终定罪。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零口供”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张某赔偿受害人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9544.7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7月9日晚9时许,现年36岁的张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某音像店内,因言语不和而与宋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走到音像店外继续争执一段时间后,张某为泄私愤,当面打电话纠集蒋某等数名男子到场,蒋某等人驱车赶到音像店外面后,张某当场指认了宋某,蒋某等人于是就地拿起小方凳对宋某进行殴打,将宋某打倒在地后扬长而去。经宜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庭审中,张某否认电话指使他人殴打宋某,认为宋某被打伤与她无关。在数位证人证明张某的行为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后,张某仍然拒不认罪。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各证据的形式及取证程序均合法,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人张某的通话记录、证人间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了蒋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至某音像店外殴打宋某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为泄愤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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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远慧) 指使他人将人暴打致轻伤后否认罪行,法院经过多位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取证,最终定罪。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零口供”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张某赔偿受害人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9544.7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7月9日晚9时许,现年36岁的张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某音像店内,因言语不和而与宋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走到音像店外继续争执一段时间后,张某为泄私愤,当面打电话纠集蒋某等数名男子到场,蒋某等人驱车赶到音像店外面后,张某当场指认了宋某,蒋某等人于是就地拿起小方凳对宋某进行殴打,将宋某打倒在地后扬长而去。经宜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庭审中,张某否认电话指使他人殴打宋某,认为宋某被打伤与她无关。在数位证人证明张某的行为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后,张某仍然拒不认罪。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各证据的形式及取证程序均合法,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人张某的通话记录、证人间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了蒋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至某音像店外殴打宋某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为泄愤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