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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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兴江  韩安民) 11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谢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之子谢小某与被害人荆某都是在校小学生,且是同班同学。荆某经常与谢小某打闹,身体娇小的谢小某总沾不到便宜,每次都哭着向父亲谢某告状。为此谢某曾多次找荆某的父母协商,但均未果。2008年10月8日下午,荆某与谢小某在校发生争执,谢小某的脸被抓破,在放学路上,谢小某向谢某哭诉了受伤过程。谢某听后非常气愤,恰巧,荆某从路边经过,谢某一把抓过荆某,在其脸上重重地打了一拳,造成荆某耳膜破裂。经鉴定荆某身体之损害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谢某归案后积极地赔偿了荆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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