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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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柯予新 窦晓辉) 买回来的汽车两年后就要报废,买方因此以当初对有关规定理解有误为由,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湖滨区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买方银河电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徐建敏有一辆桑塔纳轿车,该车曾经营出租业务。2003年3月,徐建敏准备将该车转让,银河电脑公司对车辆及相关手续查验后,双方于3月8日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徐建敏以415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银河公司。之后银河电脑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2005年1月就达到报废年限了。银河公司认为其对有关规定理解有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银河电脑公司购买徐建敏的车辆,该车的行驶证上明确标明原出租字样,银河电脑公司有对相关规定充分了解承担交易风险的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车款已实际交付,银河电脑公司以对规范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足,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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