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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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看到爱特福公司在他们生产的洗洁精上使用了“84好帮手”的名称,蓝迪公司认为对方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将爱特福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迪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3年11月的民用洗涤用品生产企业。在1996年1月份,他们申请注册了“好帮手”商标。而爱特福公司则经由转让拥有了“84”注册商标。
  1993年起,爱特福公司开始在他们生产的天然活性洗洁精上使用“84好帮手”名称并且销售使用“84好帮手”名称的相关商品。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他们的产品开始引起蓝迪公司的注意。作为“好帮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蓝迪公司无法容忍别人的洗涤产品上竟然有“好帮手”三个大字。为此他们致函爱特福公司进行交涉。最终因无法达成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爱特福公司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蓝迪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爱特福公司在蓝迪公司注册“好帮手”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84好帮手”这一名称。他们并没有抄袭、损害蓝迪公司“好帮手”这一注册商标的恶意。“好帮手”注册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因而不能禁止爱特福公司在他们生产的知名商品上继续使用“84好帮手”的名称。当然爱特福公司不得滥用上述权利,并有义务尽可能避免自己产品上使用的“84好帮手”名称同蓝迪公司使用的“好帮手”注册商标相混淆。为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蓝迪公司的起诉请求和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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