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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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高嵩) 乘公交拥挤本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要相互体谅一下,都可相安无事,而如若因拥挤发生摩擦,并动手造成损伤,那可就得不偿失了。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牟女士被判赔偿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元。
  2002年11月21日,刘女士与牟女士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拥挤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派出所接报警后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2月31日,对牟女士作出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事后,刘女士先后三次到医院就诊。2002年12月13日,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为:软组织伤已愈,未见明显外伤痕,所受外伤为轻微伤。
  2003年4月,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被打伤,要求牟女士赔偿医疗、鉴定、误工、交通等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7400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乘车拥挤发生纠纷后,刘女士与牟女士均未能妥善解决纠纷,而是互相揪打,二人在纠纷中均有责任。刘女士在事发第二天就诊并未超出合理时间范围,一审法院确定刘女士就诊的伤与牟女士行为存在关联性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责任以及刘女士的治疗情况所酌定由牟女士负担的治疗费、鉴定费及交通费数额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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