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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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蒋晓波  韩哲) 到别人家串门,结果为防被狗咬而摔成了十级伤残。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令狗主人姜某承担责任,赔偿原告1.9万元。
  2003年2月19日,54岁的柳某到姜某家聊天。起身打算回家时,姜某家用铁链拴在木桩上的狗突然窜向柳某,致使柳某惊慌失措自己倒在地上,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姜某认为,其饲养的狗是用铁链拴在木桩上的,已尽到了管理职责,且柳某摔倒是不小心所致,不应该由自己负责医药费。柳某在催讨治疗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饲养的狗窜向柳某,柳某为防被狗咬而摔倒,因此发生的损害与狗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姜某用铁链将狗拴住,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她应考虑到其栓养的狗有较宽的活动范围,有可能攻击外来人员。同时,柳某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且防范过当,也应承担部分损失,遂判处姜某承担70%的责任即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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