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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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李思) 杨先生新买了一辆奇瑞轿车,但却噪音不断,多次维修也没有结果,为此他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奇瑞汽车公司和销售商告上法庭。3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可退还所购之车,由销售商退还其购车款等各项费用十二万余元。
  原告杨先生于2002年7月8日从销售商北京腾远汽车维修中心处,购买了一辆上汽集团生产的奇瑞SQR7160E型轿车。购车当日即发现该车存在噪音过大的问题,但腾远公司称,车已购买,不予退还,噪音大是新车磨合时必然产生的,在行驶过程中会自然消失,如到时不能消失,需等该车行驶2500公里保养时再给予检查维修。之后,杨先生先后六次到奇瑞维修站修车,但噪音过大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维修站遂以对该车噪音问题不具有维修能力为由,拒绝继续修理。杨先生于是向腾远公司和奇瑞公司反映上述情况,但未得到解决。2003年9月,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10月22日消协作出调解,确认该车有质量问题。于是,杨先生将腾远公司和奇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维修过程表明,奇瑞公司设在腾远公司的特约维修部门,已自认原告所购车辆的噪音明显超过了同类奇瑞汽车的车内噪音,并且已达到了难以通过正常维修予以排除的程度。因此,该车的车内噪音系明显质量瑕疵。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原告之车经过了两次以上的多次维修仍不能具备同类车的同等品质,因此其可以退还所购之车,索要购车款。对于原告与奇瑞公司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不具有直接的买卖关系,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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