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张传新   常建光) 一辆“就医”时价值11万元的轻伤奥迪车,修理4年后竟面目全非,几乎报废,汽车维修公司被车主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汽车维修公司赔偿送修人8.6万元。
  孟某的黑色奥迪牌轿车因不好起动及起动后冒黑烟,经朋友介绍1999年4月开到三门峡市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维修。汽车维修公司接受该车后更换了部分零件,经结算修车费用247元,维修公司于2001年4月开据了河南省机动车维修专业发票并注明款付后提车。因车未修好,孟某未支付修理费用。但孟某准备提车时,发现汽车外部被损,内部设备被拆除大部分,即要求汽车维修公司恢复原状,但维修公司一直未解决。孟某2002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汽车维修公司将车恢复原状,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
  法院2003年3月委托有关部门对该车进行了价格鉴定,确定该车送修时故障属小修范围,处于正常使用状况,送修时评估价值为11万元,委托鉴定日的评估价值为2万元。庭审中,被告汽车维修公司辩称,其义务范围不包括整车质量状况,双方是汽车配件购销关系,奥迪车的现状就是原状。无人提车是造成奥迪车长期停放被告处,造成车损的主要原因,对于原告欠交的配件款及放车费用,请求法院一并判决由原告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维修公司应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在原告的轿车滞留在该公司期间,应对汽车妥善保管。汽车维修公司未能排除原告送修的轿车故障且未保管好该车,致使该车损坏严重,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当对原告的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被告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以避免损失过大,但双方未及时解决纠纷,致使轿车损失严重,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因该车恢复原状,返还车辆确有困难,故被告汽车维修公司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送修时的相应评估价进行赔偿,轿车归汽车维修公司所有,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