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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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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肖则兰) 12月17日上午,四川省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马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害人赵某系被告人马某丈夫杨某的情人,赵某常以电话、信息骚扰被告人马某,二人曾多次发生言语冲突。2008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与赵某在泸州市江阳区东门口滨江路上再次因感情纠葛发生语言冲突并抓扯,被告人拿出手提包内放置的三棱刮刀刺向赵某,赵某被刺中后跑离,被告人再次追上赵某并持刀刺中赵某颈部,致赵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刺杀赵某后即请周围群众报警,然后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及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赵某近亲属25万元人民币。
  该案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阳区法院管辖的案件。检察院起诉到江阳区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马某的同学、朋友、邻居、亲戚共计130名联名上书致法院,恳请法院在考虑死者本身的过错和本案发生的原因,给予马某从宽处理。死者父母也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认为自己的女儿从小不在亲身父母身边,脾气不好,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赵某发生语言冲突,被告人持刀行凶,致被害人赵某全身多处刺伤并当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赵某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其犯罪后的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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