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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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一家建材公司工作的李先生,负责一个工程项目时连续半年的双休日都在加班,却从来没有得到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李先生起诉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建材公司补付李先生加班工资1761.38元。
  2002年7月,李先生应聘到上海的这家建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了月工资及相关补贴。随后,李先生被派往外省负责工程项目,工程一直持续到2003年1月。期间,由于工程项目的性质,李先生工作中间不能停顿,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以他双休日都在加班工作,一直没有休息。但是公司每月发放给他的工资里,却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这一项。李先生在疑惑之余,曾经致电在上海的公司,询问关于自己待遇偏差的问题,公司财务告诉他,等工程结束后再一起结算。
  好不容易结束了在外地的辛苦工作,回沪的李先生满心希望能在2003年春节前拿到自己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反复交涉后,公司给了李先生一个答复。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双休日加班首先应该征得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对李先生在外地是否加班的事实有怀疑,所以不愿支付给他加班工资。
  李先生认为自己遭到了很不公正的待遇,出于对公司的失望,他于2003年5月向公司辞职。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在外地的加班工作没有得到认可,当别人在双休日调整休养时,自己却在异乡的工地上劳作,而这一切辛勤努力都被公司抹杀。最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公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建材公司认可了李先生双休日加班的事实,李先生也赢回了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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