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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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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上官丽涛)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村办企业租赁给他人经营后拖欠煤款无法清偿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案。河南新安县城关镇王庄村委被判偿付所欠原告煤款17069元。
  2000年原告武建祥经他人介绍向被告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王庄村村办企业河南省新式安县华中陶瓷厂供应原煤。2002年11月25日,原告武建祥与河南新安华中陶瓷厂结帐后,华中陶瓷厂欠原告煤款17769元,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一张。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华中陶瓷厂仅向原告付款700元,余下欠款17069元一直未有给付。2003年5月2日,被告河南新安王庄村委将华中陶瓷厂的经营场地及其财产设备全部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费由村委收取,租赁期限为15年,现该企业已不存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相关人员讨要所欠煤款,但被告河南新安城关镇王庄村委以陶瓷厂已不存在,企业所欠债务不应由村委负责为由不予认可。原陶瓷厂负责人也因调离原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在讨款无路的情况下,将被告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王庄村委告上法庭 ,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给付所欠煤款17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中陶瓷厂使用了原告供给的原煤,应按期将煤款给付原告,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华中陶瓷厂由被告河南新安城关镇王庄村委租赁给他人使用,并且收取租赁费,从而使华中陶瓷厂不复存在。被告村委做为该企业的承办主体,在企业不能依法经营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申请注销,并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偿。被告没有履行监管和清算责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煤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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