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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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5月21日,要求和业主解除预售合同并索赔偿金近4.6万元的某房产公司,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请。
  2001年,韩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下暂测为324.77平方米的别墅,总房价为226.8 万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倘若韩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房款,逾期超过90天后,房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韩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2%;对未来别墅面积大于暂测面积的情况,双方约定按每平方米单价6983元补房款。合同签订后,韩先生付清了226.8万元。2002年1月,该别墅经有关机构测绘认定实测面积为327.84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暂测面积差额为3.07个平方米,按照合同韩先生还应支付面积差价款21439元。然而,令韩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房产公司以已经两次发函催讨差价款,但韩先生却坚持不予支付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索赔赔偿金近4.6万元。法庭上,韩先生表示自己已履行了主要债务,面积差价款作为次要债务。另外,合同中支付日期也没有约定,然自己愿意尽快支付余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韩先生已履行了主要债务,房屋尾款未支付,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对房屋尾款何时支付未作具体约定,韩先生也承诺尽快将房屋尾款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行使解除合同权应当书面通知,现无证据证明已向其书面通知。综上,法院以房产公司之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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