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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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庞建  常亮) 中央实验话剧院退休演员肖某起诉著名导演、《大宅门》编导郭宝昌、第三人朱德承(长春电影制片厂演员剧团演员)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今天,肖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肖某诉称,1999年3月初,他因要拍摄电视剧《悲喜人生》找到被告郭宝昌,欲请其担任该剧导演。应郭宝昌要求,肖某于同年6月28日预付郭宝昌导演费八万元。其后,因资金没有到位,该剧一直未开拍。由于找不到投资商,郭宝昌介绍由第三人朱德承接这部电视剧。2000年6月8日,肖某与朱德承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将该部电视剧的版权转让与朱德承,朱德承给付肖某版权转让费10万元。此后,肖某与郭宝昌、朱德承约定,肖某预付给郭宝昌的八万元导演费,由朱德承负责退还。肖某曾多次找朱德承催要该款,但朱德承拒不履行。肖某认为,该剧既然已由朱德承拍摄,且三方对返还八万元一事亦有协议,朱德承即应给付这八万元,现郭宝昌、朱德承无故推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德承退还其预付给郭宝昌的导演费八万元,郭宝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肖某认为郭宝昌收取的八万元为导演费,且郭宝昌将三十六集电视剧《悲喜人生》剧本改编成二十五集系进行的分镜工作,并非改编剧本,且剧本转让给朱德承后,肖某、郭宝昌、朱德承三人经协商,该八万元由朱德承退还。而郭宝昌、朱德承认为,该笔款项系郭宝昌改编剧本的酬金,并非导演费,并且否认三人达成过该款由朱德承负责退还的协议。肖某未就郭宝昌所收八万元系其给郭宝昌的导演费及与郭宝昌、朱德承达成过该款由朱德承负责退还的协议举证证实。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郭宝昌因电视剧《悲喜人生》剧本(该剧后更名为《宅门逆子》)确收取了肖某给付的八万元,但郭宝昌在为肖某书写的字据上注明这八万元为酬金;郭宝昌拿到剧本后,将原三十六集的电视剧《悲喜人生》剧本修改成二十五集,此后,肖某将二十五集电视剧《悲喜人生》剧本卖与第三人朱德承。现三方对酬金八万元是支付郭宝昌的导演费,还是支付给郭宝昌的改编剧本费以及肖某、郭宝昌、朱德承是否有过上述八万元酬金由朱德承退还给原告的协议问题产生争议。肖某坚持其给付郭宝昌的八万元酬金系导演费,但对此事实原告应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庭审,肖某不能证明八万元酬金确系预支给郭宝昌的导演费,亦不能提供翔实证据证明其与郭宝昌及朱德承曾达成过八万元由朱德承退还的协议,对此,郭宝昌及朱德承对肖某所述事实又予以否认,故肖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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