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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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佳宝”车被多次转手,几易其主,半路又杀出个程咬金:保险公司以一纸“权益转让书”搬来法院当救兵。法院变卖了车,办险公司拿走了钱。众车主们傻了眼,大呼上当,暗暗叫苦,纷纷向法院起诉其前手索要车款,一场连环购车戏切换成了一出连环追车案,究竟车落谁家?
           连环购车 众人上当
  2001年9月3日,王艾妮从聂鑫处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车号为苏CA5950。9月13日,王艾妮与被告聂鑫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聂鑫)自愿将苏CA5950(一汽佳宝)微型面包车转让给乙方(王艾妮),在转让期内,乙方已付车款贰万陆仟元整,余额陆仟元整于9月30日前付清。车款清时公证。”协议签订的同时,王艾妮即付给聂鑫26000元。同年11月15日,王艾妮在将余款6000元全部付给被告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写明“甲方(聂鑫)自愿将苏CA5950(一汽佳宝)微型面包车转让给乙方(王艾妮),车款已付清,有关转让前汽车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原车主(甲方负责),转让后汽车的一切事故的连带责任于(与)甲方无关。特此协议”。
2001年11月21日,王艾妮将所购汽车以3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刚,也签订一份购车协议,协议写明“甲方(王艾妮)自愿将苏CA5950(一汽佳宝)微型面包车转让给乙方(王刚),车款已付清,有关转让前汽车的一切经济纠纷于乙方无关。转让后汽车的一切事故的连带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特此协议。
  2002年9月5日,王刚又以3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孙勇,双方约定,“有关该车转让前的一切经济纠纷均与孙勇无关”。
  在上述系列三次车辆买卖过程中,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3年4月9日,“佳宝”车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聂鑫尚有债务未有履行,且该车已经抵押为由予以查封、扣押。
           连环诉讼 水落石出
  2003年4月7日,孙勇以王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偿还购车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王刚辩称,“虽然双方约定‘有关转让前汽车的一切经济纠纷与孙勇无关’,但我对原车主购车时已经将该车抵押及其分期付款一事并不知晓,因此,我作为善意买受人是不知情的,故不应返还车款”。
  2003年4月9日,王刚以王艾妮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艾妮偿还购车款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1223元(指上一案其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前一案件正在审理中,所以王刚申请中止执行。2003年4月29日,王艾妮以聂鑫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聂鑫给付购车款32000元,并赔偿损失2613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查明,众车主所争讼的标的物—苏CA5950“一汽佳宝” 微型面包车,是聂鑫向中国银行徐州分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购得。当时,聂鑫贷款273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01年6月12日至2003年6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4.95‰,按月结算。聂鑫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于每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息1209.21元。聂鑫办理了各项投保手续,将保险单原件交给中国银行徐州分行收执,同时办理了以所购汽车做抵押的相关登记手续。徐州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和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01年9月7日,聂鑫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书”,约定将其所购汽车抵押给该公司。同年9月11日,该抵押合同经徐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2年1月7日,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了“车辆抵押登记证书”。2003年3月21日,中国银行徐州分行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并告知聂鑫在其单位贷款购车,尚欠17516.4元的购车款已经逾期,同时将该项权利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后该公司因追偿不能而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2003年8月7日,该车被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评估后,以162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额抵偿了聂鑫的债务。
        顺藤摸瓜 法院明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汽车的协议签订后,双方虽未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买方已经实际支付了车辆的价款,卖方亦交付了车辆,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而合法有效。但是,聂鑫却违反了双方在购车协议中的“有关转让前汽车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原车主聂鑫负责”的约定,在未有付清购车款及除去该车上所设有的抵押权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售给王艾妮,以致于引发了一系列的连环购车纠纷。聂鑫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由于聂鑫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因而导致王艾妮及其他各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合同均不能履行。
  2003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王刚偿还孙勇购车款32000元,并赔偿损失688元,承担汽车折旧费2345.44元,两项折抵后共3342.56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孙勇承担57元,王刚承担1223元。
  2004年4月16日,王刚与王艾妮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艾妮偿还王刚购车款3300元,并赔偿损失1223元,案件受理费由王艾妮承担。
  2004年5月21日,法院判决聂鑫给付王艾妮购车款32000元,并赔偿损失2613元。王艾妮承担在占有车辆期间的汽车折旧费计745.38元。上述两项相抵后,被告聂鑫还应当支付给原告王艾妮33867.7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430元,原告王艾妮承担60元,被告聂鑫承担2370元。
  一起错综复杂的连环购车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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